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87页(194字)
凡未经盐务机关允许,私制、私运、私销或运销情况与所持盐票不符者,均称为私盐。对以农牧业、渔业、工业用盐充作食盐或出售者,未经许可由国外输入或对外输出者,也应以私盐论处。根据1951年1月25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公布的《私盐查缉处理暂行办法》,对于贩运和售卖私盐的单位和个人,除照章补税外,还可根据其贩运和售卖私盐的数量,处以三倍以下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