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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92页(319字)

是国家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建国初期,由于新老解放区政治经济情况的不同,曾分别实行不同的农业税征收制度。农业合作化以后,具备了统一农业税制的条件,根据195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农业税的征税对象是粮食、薯类作物、棉、麻、烟等经济作物和园艺作物的收入,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的纳税人,农业税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由上而下逐级核定,按照评定的农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征收。农业税由财政部门管理征收,原来以征收粮食为主,对于交纳粮食有困难的纳税人,经征收机关批准,可以改征其他农产品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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