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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94页(212字)

国家财政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收入划归地方或管理权限划归地方的税种,称为地方税。根据1951年3月29日政务院《关于一九五一年度财政收支系统划分的决定》,将屠宰税、契税、城市房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划为地方固定收入,以后又陆续把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和集市交易税划为地方税收。1984年第二次利改税又确定新增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四种地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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