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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94页(410字)

是对屠宰牲畜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屠宰税在旧社会是一个历史较久、弊病很多的一种税,建国以后,国家颁布了统一的税法,并禁止再用包税的办法征收屠宰税。根据1950年12月19日政务院公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屠宰税的征税对象是宰杀的等牲畜,以宰杀牲畜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采用比例税率,原规定为10%,于牲畜宰杀后按其重量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计征。1953修正税制时,将屠宰商应纳的营业税、营业税附加、印花税并入屠宰税,税率调为13%;但对农民宰杀牲畜的仍按10%税率征收。从1957年开始,经财政部批准,税率调整为8%。1973年税制改革时,将经营屠宰业务的工商企业应纳的屠宰税并入工商税,只对个人和集体伙食单位宰杀的应税牲畜继续征收屠宰税。1978年开始,根据新的税收管理体制,屠宰税下放各省、市、自治区管理,大部分地区均改按宰杀牲畜头数,采用定额税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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