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纳税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管理出版社《中国涉外税务手册》第20页(4560字)

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以下三类纳税人:①企业,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企业;②非企业性单位,包括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部队等;③个人,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只要发生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行为,都应当缴纳增值税。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上述的“境内”,是指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和所销售的应税劳务发生在中国境内。

此处所说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所说的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根据生产经营规模的大小和会计核算健全与否两项标准,增值税的纳税人又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是: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该类纳税人的全部年应税销售额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超过50%,批发或零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到50%)。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二)小规模商业企业。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同时决定将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

1.所称“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

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即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的,如果财务核算健全,仍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他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仍为6%。上述所称某项应征增值税行为“为主”,是指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税行为的销售额合计的比重在50%以上。

2.确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是否属于划转对象,应以1997年度的应税销售额为准。如果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1997年度应税销售额不到180万元,但其前三年平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也可按前三年的平均年应税销售额确定;如果其经营时间不足三年,可以按前二年的平均年应税销售额确定。

1998年6月30日以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下列商业企业,1997年度应税销售额或前三年平均年应税销售额虽然没有超过18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继续按一般纳税人征税。

(1)1998年1月至1998年6月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

(2)具有进出口经营权;

(3)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

上述商业企业已被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可重新恢复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实行统一核算的机构,如果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而分支机构属于小规模商业企业,该分支机构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已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应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3.对于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开业商业企业,待暂定期满后再按照有关规定确认其是否应正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4.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后,其在1998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货物未销售但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补缴入库;原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和留抵税额不予退还,一律转入成本。

5.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前销售的货物,在划转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1)在购买方已作账务处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应根据购买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并相应冲减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售额。购买方取得此项发票后,应换算不含税销售额,并据以计算进项税额,分别冲减采购成本和进项税额。

(2)在购买方未作账务处理,将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的情况下,如果属于部分销货退回或折让,应根据购买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将红字普通发票的发票联随同购买方退回的专用发票一并交给购买方,作为购买方冲减进项税额的凭证,并以红字普通发票的记账联作为冲减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销售额的合法依据;如果属于全部销货退回,专用发票不再退还给购买方,可根据购买方退回的专用发票冲减发生销货退回当期的销售额。

6.小规模商业企业在划转前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开具的专用发票因填写错误成为废票,需要重新开具专用发票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代其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小规模商业企业在划转前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已发生,但尚未开具专用发票,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代开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同时,应当将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项税额全额征收入库。

上述两项按增值税适用税率代开专用发票的规定执行到1998年10月31日,1998年11月1日后税务机关不得按增值税适用税率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

7.小规模商业企业在划转前如有偷骗税行为或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的行为,在划转后被检查发现的,仍应按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处理。

8.凡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商业企业,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缴销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专用发票予以注销。

9.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后,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照增值税征收率开具,不得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开具。

10.小规模商业企业征收率调为4%以后,原按定期定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仍按原定税额征税,并相应换算调高营业额。

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其中经常发生应税行为,且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者,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包括未超过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可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是,对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个体经营者能按税务机关的会计制度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一般纳税人的标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超过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小型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手续。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

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由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认定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权限,在县级以上的税务机关。

三、其他规定

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

1.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环节为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

2.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交割时的不含税价格(不含增值税的实际成交额)。

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增值税税率)

3.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人为:

(1)交割时采取由期货交易所开具发票的,以期货交易所为纳税人。

期货交易所增值税按次计算,其进项税额为该货物交割时供货会员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项税额,期货交易所本身发生的各种进项不得抵扣。

(2)交割时采取由供货的会员单位直接将发票开给购货会员单位的,以供货会员单位为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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