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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98页(288字)

是为了进一步扩大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的来源,而设置的一个税种。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交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三种税的纳税人为纳税义务人,以纳税人交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三种税的税额为征税对象,采用差别比例税率,城市税率为7%,县城税率为5%,按照实际交纳的三种税税额计征,随同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一并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只在城市和县城开征,收入全部留给地方,由地方人民政府安排使用,以保证用于城市、县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根据国务院批准颁布的《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对城市维护建设税,保留税种,暂缓开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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