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牲畜交易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98页(290字)

是对牲畜交易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原为交易税的一项,其他项目相继停征后,交易税改称牲畜交易税。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办法征收,一般均以在市场上成交的、骡、驴、骆驼等大牲畜为征税对象,以购买牲畜的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采用比例税率,统一定为5%,按成交额计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了适应农业生产发展的新形势,1982年12月7日国务院颁发了《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制定了统一的税法,扩大了征税范围,税率及纳税义务人均按原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条例制定具体征收办法及施行细则公布实行,并送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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