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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交利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205页(349字)

税务机关监督国营企业按期足额向国库上交利润的工作,称为监交利润。1956年8月财政部与有关部门商定,将原由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监交的轻工业部、食品工业部、纺织工业部、商业部、农产品采购部、森林工业部的中国木材公司、化学工业部的医药局和橡胶局所属的国营企业利润,改由税务机关监督解交,以后又陆续将其他系统的国营企业利润交由税务机关监交。这是在当时财政、税务机构分设,国营企业大多由中央各部管理的情况下采取的一项加强财政监督的措施,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以后随着财税机构的合并,国营企业的下放,监交利润工作逐步失去了单独开展的意义和作用,不少地方都自动停止了这项工作。今后随着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逐步完善,监交利润工作将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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