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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豁免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206页(209字)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对确实无力交纳的欠税给予减征免征的照顾,称为欠税豁免。根据1980年6月12日财政部《关于对历年陈欠税款进行适当处理的通知》,每户欠税豁免在5,000元以下的,由县(市)税务局审批;每户欠税豁免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由地区税务局审批;每户欠税豁免在1万元以上的,由省、市、自治区税务局审批;涉及外商、外国人的欠税豁免,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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