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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217页(685字)

指在会计工作中体现客观规律要求的一般准则。主要包括:(1)客观性原则,又称真实性原则。要求凡登记入帐和列入报表的会计资料必须有足以证明它确系事实的客观证据。(2)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作为会计主体,实行独立核算。凡是独立组织会计工作,独立计算盈亏,独立编制会计报表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都是会计主体。确定会计主体,有助于具体确定会计的对象,划分会计工作的职责范围,分清经济责任,更好地组织各单位的会计工作。(3)正确划分会计期间。为了对企业的经济活动及其成果进行考核,必须在会计核算上将连续不断的经济活动过程,人为地按时间划分为若干固定的阶段,这种以时间划分的阶段称为会计期间。会计期间通常有年度、季度和月度,其中会计年度是最重要的会计期间。我国所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都是将1月1日至12月31日作为一个会计年度的。(4)会计核算的口径必须一致。为了便于会计资料的分析对比,正确地计算收支和盈亏,会计核算的口径必须一致。包括以下两项内容:第一,会计核算资料的处理方法和核算指标的计算方法在不同的会计期间,以及计划与实际资料中保持一致。第二,收入和费用的核算口径必须相同。例如企业本期已实现销售的产品,其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必须全部计入本期,两者都不能多记或少记。此外,还有按实际成本计价原则;慎重性原则;及时性原则等。

“会计原则”的提法原出自资本主义国家,如美国“公认会计原则(GAAP)”的制订和研究。在我国,由于刚开始研究,因而尚未形成趋向基本一致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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