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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柱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245页(417字)

亦称“四柱结算法”。是我国中式簿记中结算本日或本期结存的一种方法。所谓四柱,指“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其涵义分别相当于现代会计中的“期初结存”“本期收入”“本期支出”“期末结存”。四柱之间的结算关系可用会计方程式表示为“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在四柱中,每一柱都反映着经济活动的一个方面,各柱相互衔接,形成整体,不但彼此具有相互核对的作用,而且可以总括表现某一特定会计核算内容的增减变动和结余情况。四柱法在唐代已有萌芽,开始在官厅会计核算中,主要是采用“入-用=余”的三柱结算法。经过长斯摸索、改革、实践,到中后期将“入”区分为“旧管”和“新收”,终于创造出中外闻名的“四柱结算法”,并在一定范围内得到适用。到了宋代,在单式记帐中已运用和发展了“四柱结算法”。从中式簿记的发展过程讲,是一项重大贡献。

参见“四柱清册”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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