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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计基础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279页(397字)

会计处理基础的一种,即“应计制”,也叫“权责发生制”或“应收应付制”。是收付实现制或现收现付制的对称。是以应收应付为计算标准,来处理本期的收入和费用业务的一种方法。在这种会计处理基础下,凡应在本期的一切债权、债务或收入、支出,不论其是否在本期内实际收到或付出,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支出业务处理;反之,凡是不应在本期的债权、债务或收入、支出,即使在本期内实际收到或付出,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支出业务处理。例如:某企业在一月份一次支付全年的保险费1,200元,按照应计基础处理:一月份只能计入企业管理费100元,其余部分列作待摊费用,逐月计入成本。相反,如果按照“现金收付基础”处理,则应将全年保险费一次计入一月份的企业管理费。按应计基础处理会计事项,核算手续虽较复杂,但能准确反映各期的收益、费用和盈亏情况,我国企业会计一般都采用这种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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