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454页(1127字)
澳门于1999年10月1日前,一直沿用葡国民法。在此之前,实施了近一个世纪的是1867年的葡国《民法典》,又称《斯阿巴拉法典》,这是因法学家斯阿巴拉起草了这一法典而得名。
在《斯阿巴拉法典》生效期间,曾颁布了一些法律,修改了该法典的一些规定,为1966年制定新的葡国《民法典》奠定了基础。例如,1910年11月3日通过的《离婚法》,建立了葡萄牙法律秩序中离婚制度;1911年12月通过的《家庭法》,规定了婚姻制度只限于民事婚姻,并制定了有利于非婚生子女的条款;1911年2月13日制定了有关强制民事登记制度;1919年4月17日通过的《租赁法》,制定了有效保障承租人的条款;1920年5月16日颁布的关于建立一夫一妻家庭制度;1940年7月25日颁布的关于收纳《梵帝冈契约》作为本地法,确认天主教的婚姻生效后禁止离婚;1948年6月21日公布的第2030号法律,及1962年6月15日公布的第2114号法律,分别就有关城乡租赁问题作了规定;等等。
1944年9月4日第33908号法令决定起草一部新的民法典,从筹备、酝酿、起草、讨论、最后定稿到公布生效,历时22年之久,直至1966年11月25日新法典方以第47344号法令通过,于1967年9月4日第22869号训令新民法典才延伸适用于澳门地区。
从此以后,葡国立法机关对该新民法典进行了多次修改,其中有关家庭方面,如离婚、亲子关系、夫妻权利义务等;在继承权方面,如未亡配偶,具有强制性的合法继承人的资格;在社团方面,如结社自由原则等。此外,还规定了自然人年满18岁即为成年的界限,取消夫妻间的赠与,等等。这些修改均通过法令延伸适用于澳门地区。
上述所有延伸适用于澳门地区葡国《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都是根据葡萄牙本身的情况而制定的,对于澳门人,特别是不懂葡文的中国人来说,并非乐于适用。根据《中葡联合声明》的精神和法律本地化的要求,以1966年葡国《民法典》为基础,重新制定一部澳门地区自己的民法典实有必要。为此,1999年8月3日,澳门政府以第39/99/M号法令,公布新的《澳门民法典》,于1999年10月1日开始生效。自始,澳门地区有了自己的民法典。
新的《澳门民法典》共分5卷,即总则、债法、物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共2161条,较1966年葡国《民法典》2334条少了173条,现分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