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北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知识辞典》第166页(563字)

这是我国宪法、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内容。首先,宪法上明确规定:在政治上,妇女同男子一样,平等地享有宪法所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国家管理的权利,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权利:无论是丈夫、父母还是其他亲属和任何公民,都不能干涉他们享有这些权利;在经济上,妇女享有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在文化上,享受教育权,从事科研、文艺创作的自由权利。宪法又规定,在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任用上,在劳动的报酬方面,妇女都与男子享有同等的权利,不能歧视妇女。其次,在婚姻法中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的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任何人不得歧视;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有共同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离婚时,子女的抚养、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另外,我国的继承法也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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