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北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知识辞典》第316页(731字)

社会总供给是指有实物保证的供给,表现为一年内创造的全部消费品和用于扩大再生产及增加后备的那部分生产资料;总需求是指有支付能力的需求,表现为积累基金和消费基金。

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要求实现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基本平衡。这一平衡包括两层涵义:一是国民收入总额和积累基金、消费基金相适应,也是价值平衡。由于积累基金和消费基金是经过国民收入的分配、再分配最终形成的,是已经实现了的国民收入,其总额和国民收入使用额相等。就这个意义来说,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在总量上总是平衡的,不会有价值不平衡问题。但是,国民收入的生产额、使用额、分配额是不同的量,比如,如果发生固定资产投资膨胀,或消费基金膨胀,会使国民收入的分配额大于国民收入的生产额。二是价值形态的积累基金和消费基金总额与使用价值形态的积累基金和消费基金相适应,这就是价值上的总需求和实物上的总供给平衡。在社会总产品和国民收入的生产、分配和再分配中,许多因素影响这一平衡。如国民收入的计算是否有水分,国民收入分配是否有实物保证,以及银行的非经济性发行,因物价上涨和财政补贴造成的赤字等等,都会使有支付能力的社会总需求同有物资保证的社会总供给之间失去平衡。

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还可以从社会产品总量来理解,就是由补偿基金、消费基金、积累基金构成的全社会有支付能力的需求同由社会总产值代表的全社会的物质产品总量之间的平衡。这与国民收入生产额和分配额平衡的区别在于加进了补偿基金和物质消耗因素。在实际经济生活中,考虑这些因素并使之供需平衡,对整个国民经济协调运行是有重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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