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北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知识辞典》第400页(585字)

1966年8月8日,中共中央八届十一中全会通过《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是指导“文化大革命”运动的纲领性文件,简称《十六条》。1966年8月1日至12日,毛泽东在北京主持召开党的八届十一中全会。毛泽东于8月5日写了针对刘少奇的《炮打司令部——我的一张大字报》,指责中央有个资产阶级司令部。8月8日,全会在党内政治生活极不正常的情况下,通过了《十六条》,标志“文化大革命”的全面发动。《十六条》按照“左”倾错误指导方针,为“文化大革命”制定了具体方针、政策和各项规定,是《五·一六通知》的继续和发展。

《十六条》规定运动的重点是整党内那些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要批判资产阶级的反动学术“权威”,却没有对“走资派”“反动学术‘权威’”定出明确判别标准,实际效果是把斗争目标引向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学有专长的知识分子。错误地将群众划为左、中、右,导致群众的分裂和对立。错误地肯定所谓群众的“革命大方向始终是正确的”,强调让群众在运动中自己教育自己,实质是取消党的领导。提倡要“敢字当头”,“不要怕出乱子”,充分运用大字报、大辩论形式“揭露一切神”,其结果是肆意践踏法制,社会秩序一片混乱,武斗成风。《十六条》虽然也作了一些限制性的政策规定,但在实践中没起多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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