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北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知识辞典》第423页(762字)

是无产阶级政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必须按照这个原则建立党内正常政治生活,实行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的高度集中,保证全党组织上的统一和行动上的一致。这个原则反映了党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党的上级组织与下级组织的关系、党员与党的整体的关系、党的中央和党的各级组织、党员群众的关系。民主和集中,是不可分割的两个侧面,它们是矛盾的,又是统一的,二者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辅相成。不能离开民主讲集中,也不能离开集中讲民主。但在党内的实际生活与活动中,这两个矛盾着的侧面在发展的过程中并不是均衡的。党的组织原则是为政治任务服务的,必须根据党所处的历史环境和党内生活的实际状况,正确处理民主和集中的关系。

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六)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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