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干部选聘合同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北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知识辞典》第443页(773字)

乡镇党政机关及人民团体从农村优秀人才中选拔聘用干部的制度。实行这一制度,是改革干部任用制度的一项内容,对促进乡镇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逐步做到干部能进能出,能上能下,搞好基层政权建设和党的组织建设,有着积极的作用。1987年3月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曾联合发出通知,就实行乡镇干部选聘合同制问题作出规定。选聘合同制的内容主要包括:(一)乡镇党政机关及人民团体的领导人员,根据法律和有关章程规定,一律选举产生,实行选任制;补充一般干部,在行政编制定员内,实行聘用制。受聘人员在聘期内被选举担任乡镇领导职务的,随之改为选任。(二)选聘人员的条件:坚决拥护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有一定实践经验,具备担任职务所要求的基本知识和能力;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农村工作,热心为群众服务;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边远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三)聘用干部坚持公开招考,择优录用的原则,经考试、考察合格者,予以聘用,并由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合同,明确规定双方应有的权利、义务、职责及聘用期限等事项。(四)选聘人员在任期或聘期内,享受国家干部应有的权力,履行所承担的义务,尽职尽责的搞好本职工作。(五)选聘人员在任期、聘期内,因失职、渎职或犯严重错误,失去任职条件的,以及聘用人员因参军、上学等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辞聘。聘用期一般3年,聘用期满,工作需要,本人称职的,可以续聘。不再续聘或中途解聘的,仍回原工作或生产岗位。选任的领导人员任期内免职或属届满落选的,返回原工作或生产岗位,也可根据需要和本人条件聘用为一般干部。(六)选聘人员在任期、聘期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同级国家干部的职务工资待遇、劳保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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