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离休退休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北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知识辞典》第442页(701字)

指国家干部达到一定年龄时,按照国家的规定离职休养或退休。1978年6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二)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公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干部退休,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干部退休以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领取退休费。

1982年4月《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指出,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老干部离休的年龄为:中央、国家机关的部长、副部长,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书记、副书记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省长、市长、主席、副省长、副市长、副主席及相当职务的干部,正职年龄满65周岁,副职年龄满60周岁;中央、国家机关的司局长、副司局长,省市自治区党委部长、副部长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厅局长、副厅局长,地委书记、副书记和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及相当职务的干部,年龄满60周岁;其他干部男年龄满60周岁,女年龄满55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离休;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迟。老干部离休,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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