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北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知识辞典》第444页(816字)

是指干部担任的领导职务到了一定期限就得免除,而不能终身任职的制度。实行这一制度,是干部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过去,党和国家虽没有明文规定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但实际上是存在的。主要表现在:干部任职,不受年龄、健康、任期的限制,任职同政绩联系不紧,政绩不佳,甚至无所作为,也照样当“官”,民主选举制度不健全,群众还不能真正对干部实行有效地推荐、选举、监督和罢免。干部担任了领导职务以后,只要不犯大错误,其职务就很难变动和解除。

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是封建等级制度残余的表现,它有很多弊病:造成权力过分集中,助长了家长制和个人说了算,妨碍党的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制度的贯彻执行;造成领导班子年龄老化,不利于新生力量的培养和选拔,造成了干部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不利于鼓励干部上进;造成了当了干部就有了“铁饭碗”,使一部分人工作无所用心,助长了官僚主义和特殊化,不利于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决定,对这一制度进行改革,并在党章中明确规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

根据党的十二大决定精神,为废除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我国逐步建立和健全了一系列制度。(一)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民主选举制度,制定了有关法律和规定。(二)制定了干部离休、退休制度,干部到了离、退休年龄,或者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担任领导工作的,按国家规定离休、退休。(三)规定了领导干部的任期,宪法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四)建立了干部考核、民主评议制度,实行干部领导职务能上能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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