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录用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北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知识辞典》第446页(796字)
是关于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对工人、农民、学生、待业人员等非干部身份的人员,通过考试、考核等方法加以选拔,吸收为干部的规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更替、补充干部,确保干部质量,建设一支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干部队伍,我国不断改善和健全了干部录用制度。1982年9月劳动人事部颁发了《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使干部录用工作进一步正规化、制度化。干部录用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一)录用干部的原则。遵循考试、考核和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用的原则。(二)录用干部的条件: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改革、开放的方针;作风正派,遵守纪律,服从组织分配;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少数民族地区可适当放宽)或具有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18—25岁左右,特殊情况可根据不同工作的需要,由用人单位作出规定。(三)录用干部的来源。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因工作和生产需要,在编制定员以内补充干部,首先由人事部门或主管机关在本地区、本部门现有干部和国家统一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中调配,或从大中专毕业生中调配解决,解决不了的,可以从工人或社会上其他人员中录用。(四)录用干部的考试与考核,由人事部门统筹安排,自愿报名,公开招考,并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五)录用干部的审批权限。录用干部的单位要按照国家下达的增加干部指标予以录用,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六)录用干部一般有试用期,时间为一年(不包括训练时间)。试用期间,录用单位对干部加强培养教育。试用期满,经考核符合干部条件,转为正式干部。需要进一步考察的,可延长试用期,但不得超过半年,延长期满后,仍不够干部条件的,经批准予以辞退。(七)录用干部的待遇,从社会上录用的干部,在试用期间,实行临时工资,试用期满转正后,按其所任职务,确定正式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