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北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知识辞典》第454页(1068字)

亦称党的监察机关,是党内对党员和党的组织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执行纪律的职能机关。我们党历来重视纪律和纪律检查工作。很早就把纪律检查(监察)机关列为党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工作部门。1927年,在党的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就选举产生了中央监察委员会。由委员7人,候补委员3人组成,主席王荷波。同年6月1日,党中央政治局通过的党章修正案,第一次专设“监察委员会”一章,规定了党的监察委员会的产生、权力及有关工作程序。由于形势的变化,“五大”选举产生的监察委员会没能开展工作。1933年,根据工作的需要,中共中央成立了以李维汉为书记的中央党务委员会,负责处理党员违纪和申诉等问题。1945年5月,党的“七大”党章对监察机关的产生、任务、职权、领导体制等作了明确地规定,较之“五大”党章有所发展,更加符合我党的实际情况。“七大”虽未建立监察机关,但这些规定,为建国后建立党内纪律检查机关奠定了基础。1949年10月,新中国诞生,党成为全国范围内的执政党。11月,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同时成立了以朱德同志任书记、由11名委员组成的中央监察委员会。随后,地方县以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相继成立,形成了纪检组织体系。1955年3月,党的全国代表会议作出了《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以代替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决议》从任务、产生、职权、领导体制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加强党的监察工作,以适应当时条件下,党内形势和任务的变化。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了以董必武同志为书记,由21名委员组成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地方县以上党的各级监委也相继选举产生。1962年9月,党的八届十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的决定》,对监察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对监察机关的设置、地位、职权及干部配备等方面进一步予以加强。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在左倾错误指导下,党的监察工作被全盘否定,机构撤销,工作停止。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选举产生了以陈云同志任第一书记,由一百人组成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之后,县以上单位党的纪检机关也相继建立。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党章对纪律检查机关作出许多新的规定,把纪律检查工作提到一个新的阶段。1987年9月,党的“十三大”选举产生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69名委员组成。乔石同志任书记。“十三大”以后,各级纪检机关加强自身改革与建设,为在改革开放条件下搞好党的建设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作出新的贡献。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