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北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知识辞典》第488页(357字)

与义务范畴不同的是,伦理学上的良心范畴,是指在履行义务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个人内心深处的道德责任感。良心是以个人信念为基础的一种自我道德意识,它表现为一种自我道德评价的能力。但是,作为个人的道德意识现象,人的良心并不是神秘莫测的,不是天生的,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由多种心理——道德因素相结合而形成的。正如克思说的:“良心是由人的知识和全部生活方式来决定的。”作为一种深刻的道德感情和个人的道德责任感,良心能对人的言行发生自我监督、自我控制的作用,是抑制不道德行为产生的重要道德机制;一个人由于对自己的不道德行为感到羞愧,受到良心的责备,翻然悔悟,可以转化为一种积极的精神力量。当然,也不可夸大良心的作用,因为良心毕竟是个人的自我意识现象,并且它还具有复杂的社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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