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北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知识辞典》第546页(883字)

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执行宪法和法律,履行管理职能而制定的用以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与法律的重要区别在于: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而行政法规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谓行政法规,地方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谓地方性行政法规。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行政法规数量最多。我国约有80%的法律条文属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分类,通常采用三个标准:即按发文机关效力范围、制定目的和根据来划分。以发布机关为标准,分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命令和规章;省、直辖市、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以行政法规的效力范围为标准,分为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发布的中央行政法规,其效力遍及全国;地方权力机关和政府发布的地方性法规,其效力范围仅及于该行政区域内。

以制定行政法规的目的和根据为标准,分为三种:一是执行性行政法规。它是为直接执行法规或上级行政机关所发布的行政法规而做出的具体规定。如“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等;二是补充性行政法规。即以原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发布机关授权、对原有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某些非预见性、或者不宜做出详细规定时,而由一定的行政机关根据当时、当地具体情况加以补充。如通常所见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则”等;三是自主性的行政法规。即行政机关为履行法律授予的职权而制定的行政法规。这类行政法规数量最多,其名称有:条例、章程、决议、规定、规则、细则、指令、决定、命令、纲要、办法、指示、通知、措施、意见、方案、通告、布告、公告、批复、函等。

我国的行政法规历史悠久,在世界法律制度发展史上占有光辉的一页。《周礼》是我国最早的成文法典。其后有《秦律》、《唐大典》、《元典章》、《明清会典》等等,对于人们制定现代行政法规以深刻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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