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北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知识辞典》第573页(365字)

“自然人”的对称。具有民事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法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特征:(一)按法定程序设立,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二)享有独立的财产;(三)具备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第37条规定,法人必须(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四)能够承担民事责任。关于法人的分类,英、美等国将法人按组成人数分为集体法人和独任法人;德、法、日等国家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社会法人和财团法人、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在我国,法人可分为国家设立的法人和自愿组成的法人、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此外,还有本国法人和外国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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