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北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知识辞典》第674页(479字)

又称演说或讲演,指演讲者面对听众,以口语为主要形式,态势语为辅助形式,系统地表达自己的意见,或阐述某一事理。按照上述定义,如果不是“面对”,就不能称为演讲;仅仅是“面对”,但是没有“听众”,也不能称为演讲;有了“面对”和“听众”这两个条件,但是所表达的意见或阐述的事理只是只言片语,不成系统仍然不能称为演讲。演讲就其内容来说,不允许有虚构成分,必须真实可靠,只有这样才能使听众可信。演讲的“演”主要是指引伸、阐析,或者演绎。杨炳乾《演讲大纲》中说:“演者推演,含系统之意,如天演、演绎等是”。《北史·安生传》中有“公正(尹公正)于是问所疑,安生皆一一演说,咸究其根本。”其中“演说”的“演”也正是此意。以上是从狭义上给演讲下的定义,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演讲。西方某些国家的传播学对演讲下的定义是“演讲是通过有声语言或表演形式来进行人类信息的传播”,其中没有规定听讲的人数多少和信息传播的系统与否。根据这个定义,演讲既可以包括演讲者在大庭广众前演讲,又可以包括人与人之间的个别的谈话。这是从广义上给演讲下的定义。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