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北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知识辞典》第695页(395字)

“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用‘通知’。”从上述说明中可以看出,“通知”这种公文的特点是使用范围非常广泛。大致遇以下四种情况,需要使用“通知”这种公文:(一)公布一般性法规和规章制度时使用。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二)下达指示性意见,无需用“指示”这种公文,或因权限关系不宜用“指示”公文,这种情况即使用“通知”表达。如《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文化部、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开展文明礼貌活动的通知(1981年2月28日)》。(三)转达其他机关、单位文件时使用。转达上级机关、同级机关、不相隶属机关的文件称“转发”,转达下级机关的文件称“批转”。(四)召开会议,向有关方面和人员告白会议有关事项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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