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北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知识辞典》第790页(625字)

我国的经济特区,是1980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我国的广东、福建两省的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等地,划出一些地方,设置经济特区的。所谓经济特区,就是允许这些地区,在对外经济关系中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比如在这些地区中,社会主义经济大多与外资发生联系,有大量的外资在活动,存在着资本主义的经济。采取特殊政策的目的是为了利用这些地方优越的地理位置和交通方便的条件,吸收外资和开展其它各种形式的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以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还不发达,因此开辟经济特区的意义更为重大。第一,有利于更好地利用外资和引进先进技术。第二,有利于增加外汇收入;第三,可以加快这些地方的建设并促进其它地区的资源开发和经济繁荣;第四,增加了这些地方和附近地区的劳动就业机会和改善这些地区劳动人民的生活。虽然特区执行了特殊的政策,但特区的社会性质,仍然是社会主义的性质。这是因为:(一)尽管在特区存在着资本主义的经济,但社会主义经济仍占据着主导地位;(二)特区的土地归国家所有,投资者租用要支付使用费;(三)特区的市场,仍由社会主义经济控制;(四)特区的国家资本主义企业的活动是在我国的某种管辖之下进行的;(五)根据国际惯例,特区设在我国的关境之外,但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之内,它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与我国其它地区相同;(六)在特区执行的是我国的法律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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