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优惠侨资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38页(484字)

全称广州市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优惠暂行办法。广州市优惠侨资规定。1984年10月28日由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共13条。主要内容有:(1)土地使用费按市价规定8折征收。(2)产品在不影响本企业外汇收支平衡前提下,放宽内销比例。(3)一次实际投资30万美元(市属县20万美元)急需的生产性项目或60万美元(市属县40万美元)的非生产性项目者,其亲友一人可由农村户口转为企业所在的城镇常住户口;一次实际投资60万美元(市属县40万美元)急需的生产性项目或120万美元(市属县80万美元)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者,可转二人。(4)投资者可聘国内亲友充任其代表或代理人。(5)投资者亲属充当介绍人作出成绩者,由有关洽谈单位发给一次性奖金,投资100万元以下的,按1‰计奖,超过1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加奖,每个项目奖金最高不超过1万元。此外,他们要求通过旅游、探亲出境继续进行经济活动,优先批准。(6)赠送亲属价值2万元以下属自用的生产技术设备,免税进口。(7)投资有重大贡献者,可立碑纪念或授予“广州市荣誉市民”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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