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达加斯加第八二九号法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48页(494字)

法属达加斯加殖民地当局限制亚洲血统移民(尤其印度人、华人)的法令。1897年7月26日颁布。法令前言指出:“支持法国商人,并使他们免受亚洲商人的竞争是至关重要的。”法令规定:(1)提高*马达加斯加一八九六年第八十四号法令中规定的纳税比例:特类和一类营业许可证提高到1000法郎,二、三类为400法郎,四类为200法郎;在马达加斯加从法国商人和企业家批购商品的零售商,需要纳税100法郎。(2)亚洲血统外国人(尤其印度人、华人),未经批准,不得开设酒馆。(3)为了更有效地控制亚洲血统移民的行动,各省省长可以为他们指定登岸地点;这些外国移民如需离开本岛,至少必须提前两周通知地方当局。(4)对亚洲血统外国人协会制度加以系统化,规定各省亚洲血统的外国人将组成协会;协会必须对每一会员所陈述的情况的正确性承担责任;确定纳税和各种性质的罚金数额;拒绝不愿为之承担责任的人入会;民政局将根据协会会员的请求和当地驻扎官的提议任命协会会长,负责协会工作,为期一年;当地驻扎官可以根据同样的条件任命一位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对会长、副会长的职责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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