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和好贸易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89页(399字)

1864年中国清政府与西班牙政府签订的和平友好与贸易条约。1864年10月10日由双方代表签订于天津。共52款。1867年3月10日互换条约文本,并自该日起生效。除规定有关领事关系、贸易往来、两国人民出入境等一般条款外,最重要的是第10款:“凡有华民情甘出口在日斯巴尼亚国(即西班牙)所属各处承工,俱准与日斯巴尼亚国民人立约为凭,无论单身或愿携带家属,一并由通商各口前往。该处官员与日斯巴尼亚国官员查照各口地方情形,合定章程。为保全此项华工之意,但不得收留中国逃人及另有拐卖不法情事。如有前项情弊,一经地方官员知会领事官,即行查出送还中国究办,不得措留。”又第47款与华商直接有关,规定:“中国商船不论多寡,均准前往小吕宋(指菲律宾或尼拉)地方贸易,必按最惠国一律相待。若日斯巴尼亚国嗣后有何优待别国商人之处,应照最惠国以待中国商人,用昭平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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