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会订古巴华工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89页(505字)

1877年中国清政府与西班牙政府签订的关于古巴华工的条约。1877年11月17日签订于北京。共16款。主要规定:(1)废除1864年*中西和好贸易条约中关于立约为凭招募华工的规定。(2)两国定准,嗣后彼此庶民出口前往,无论单身或携带家属,皆以出于情甘自愿为要;总不准或在中国各口,或在他处,妄用勉强之法及施诡谲之计,诱令华民等不情愿而往。如有两国人民、船主人等违背此约者,则两国必将其人从严查办,均照本国律例从重定拟罪名。(3)清政府派遣总领事、领事、副领事等驻扎古巴哈瓦那等地,以保护在古巴华民。(4)现已在古巴华民及嗣后来古华民,须向中国总领事官署报名注册,每人由领事官发给执照一纸,并呈交古巴地方当局查验。(5)古巴当局负责送回古巴华工中的知识分子、前官员及其亲属,以及所有年老力衰以致不能作工之人和中国孤寡妇女。(6)古巴华工契约期满,原契约内如有雇主应送回国等语,西班牙当局应督令该雇主履行契约规定;契约中未载送回本国字样,而华工无力自备船资回国者,应由古巴地方官与中国领事官详商设法,以便送回;契约已满之华工,若愿居留古巴,或愿出岛他往,均听其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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