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89页(458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国籍法。1980年9月10日公布。共1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之取得、丧失和恢复的条款,并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承认中国公民同时具有双重国籍的立法原则。因出生而取得中国国籍者:(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人,本人出生在中国;(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侨民,本人出生在外国,但本人出生时不具有外国国籍;(3)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因申请归化入籍而取得中国国籍的条件:(1)是中国人的近亲;(2)定居在中国;(3)或有其他正当理由者。丧失中国国籍者:加入了外国国籍者便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经申请被批准退出中国国籍。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或其具有正当理由者,可申请恢复中国国籍;但经批准复籍后,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此外,本国籍法规定,受理申请国籍事,在中国境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驻外使领馆。其最终审批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