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巴西友好通商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101页(338字)

1881年中国清政府与巴西政府签订的和平、友好、通商与航海条约。1881年10月3日由清廷特派钦差大臣李鸿章与巴西特使爱德华多·卡利亚多(Eduardo Callado)签订于天津。共17款。主要规定:(1)两国人民永存和好,永敦友谊,彼此皆可前往侨居,须由本人自愿,并保障生命财产安全,享有最惠国人民待遇。(2)两国互派使臣驻扎对方京都,并享有最惠国使者待遇。两国于彼此通商口岸设立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并署领事等官,均听其便。唯所派领事官必须真正官员,不得以商人兼充,亦不得兼作贸易。(3)两国商民在对方国境各地往来运货贸易,享有与别国同样的最惠国待遇。(4)两国商船准在彼此通商口岸往来运货贸易,彼此相待与别国商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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