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巴西友好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100页(226字)

中华民国与巴西合众共和国友好条约。1943年8月20日由中国驻巴西公使谭绍华与巴西外交部长奥斯瓦都阿朗纳签订于里约热内卢。共6条。其中第4条为有关侨民的规定:此缔约国同意,对于彼缔约国人民在其领土全境内,依照其法令与第三国人民所享受之待遇,给予同样之旅行、居住及经商权利。此缔约国在其领上内,尽力给予彼缔约国人民关于一切法律手续、司法事件之处理、各项租税之征收与其有关之程式,不低于给予本国人民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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