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籍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108页(203字)

1909年中国清政府制颁的国籍法。宣统元年闰二月初七日(1909年3月28日)公布施行。以*血统主义为主。明确规定:凡中华种族之人(具有中国血统者),不论是否生于中国,均属中国国籍。同时颁布《国籍条例施行细则》。此中国血统主义国籍法,为以后历届中国政府所遵循,至195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签订关于双重国籍条约为止。中国台湾当局仍沿袭此条例。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