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续订华工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115页(342字)

全称为中美会订限禁来美华工保护寓美华人条款。中美关于华工赴美问题的双边协定。1894年3月17日签订,同年12月7日在华盛顿互换。由清政府代表、钦差大臣杨儒与美国代表格雷沙姆(W.Q.Gresham,又译葛礼山)签订。主要规定:禁止华工赴美10年;在美国有合法妻子、儿女或父母,或1000美元财产的注册华工,可返回美国;旅美华工返国探亲,须按规定手续预先领取回美执照;美国政府允诺保护在美华人生命、财产安全;所有在美华工均须照例注册;政府官员、教师、学生、商人和旅游者,有权进入和移居美国。为了换取美国保护旅美华工和其他华人的允诺,中国政府在协议中一再妥协,多处承认其对华不平等条约。但此条款的签订,对美国猖獗的排华浪潮仍无约束之效。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