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续修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115页(442字)

又称蒲安臣条约修正条款,或中美一八八〇年条约。中美两国关于中国移民的条约。1880年11月17日,由美国政府代表詹姆斯·安吉尔(James B.Angell)、约翰·斯威夫特(John F.Swift)、威廉·亨利·特利斯科特(William Henry Trescot)与中国清朝政府代表宝鋆、李鸿藻签署于北京。共4条。主要规定:(1)中国政府同意美国政府在必要时(如认为华工进入或定居美国会影响该国利益或威胁该国秩序)可以合理调整、限制或暂停华工(专指华人续往美国承工者)进入美国,但不得绝对禁止入境,其余各项人等均不在限制之列。(2)中国商民,如传教、学习、贸易、游历者等,以及随带并雇佣之人,兼已在美国各处华工,均听其往来自便,并享受最惠国公民的各项权利、特权和豁免权。(3)已在美国各华工及其他华人等,无论常居、暂住.如有偶受他人欺侮之事,美国政府应即尽力设法保护。该条约实际上是清朝政府在中国移民问题上对美国的单方面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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