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菲督察侨校协议备忘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117页(445字)

又称加陈备忘录。1955年台湾当局与菲律宾政府关于督察侨校的协议文件。在菲律宾副总统兼外长卡洛斯·加西亚(Carlos P.Garcia,1896—1971)与台湾驻菲“大使”陈之迈于1955年12月22日就华侨学校问题的会谈中达成协议。主要内容:(1)菲律宾为主权国家,对境内一切公私立学校有全面监督权,故所有菲境内未登记立案及嗣后新设的华侨学校,均应向菲教育部私立学校教育局登记立案,领取登记许可证,方为合法。(2)所有菲境内华侨学校学生,必须修读符合菲国公私立学校规定必修基本课程的最低标准。此外,华侨学校可依据*中菲友好条约的规定,自由教授其他根据台湾当局规定的课程,唯此类课程应符合菲国法律及国策。(3)双方设立联合技术委员会,由菲教育部及台湾驻菲“大使馆”代表组成,其任务是拟定各侨校中国课程的标准,及教授此项科目的教授资格,以备菲教育部采纳。关于台湾“大使馆”对侨校有无督察权问题,避免明白规定。此备忘录实为“菲化华侨教育”。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