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117页(540字)

中国清朝政府与朝鲜政府的通商条约。1882年9月由清直隶总督兼北洋通商大臣李鸿章(1823—1901)偕津海关道周馥、候选道建忠与朝鲜奏副使金宏集签订。共8条。主要内容为:明确中朝宗藩关系,“朝鲜久列藩封典礼所关一切均有定制,毋庸更议”;清派商务委员驻扎朝鲜通商口岸照料本国商民,朝派大员驻天津并分派他员至中国已开口岸充当商务委员;中国商民在朝口岸如自行控告,应归中国商务委员追拿审断;如中国人为原告,朝鲜人为被告,由朝官员将被告交出会同中国商务委员按律审断;朝商民在中国口岸一切财产罪犯等案,无论被告、原告为何国人,悉由中国地方官按律审断,并知照朝鲜委员备案;两国人民或在本国,或在彼此口岸犯本国律禁私逃在彼此地界者,各地方官一经彼此商务委员知照即设法缉拿交就近商务委员押归本国惩办;两国商船听其驶入彼此通商口岸交易,所有卸载货与一切海关纳税则例悉照两国已定章程办理;两国商民前往彼此已开口岸贸易如安分守法准其租地赁房建屋,所有土产与非干例禁之货物均许交易;两国陆路贸易开辟鸭绿江对岸栅门、义州,图们江对岸珲春、会宁为两国边民互市地点;两国商民不得贩运售卖火药与武器;开放海禁,清派招商局开辟两国航运,每月定期往返烟台、仁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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