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通商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117页(457字)

中国和朝鲜废除宗藩关系后订立的平等通商条约。1899年9月11日,由清廷驻朝鲜全权大臣徐寿朋与朝鲜外部大臣朴齐纯在汉城签订。共14款。主要内容为:两国永远和好,两国人民彼此侨居全获保护,优待利益;互派使节驻扎对方首都,于通商口岸设立领事;两国商民及商船至对方口岸,凡应克进出口货物税船钞并一切各费,悉照双方海关章程与征收相待最优之国商民税钞相同;两国商民可在双方口岸租界内赁房居住或租地起盖栈房,所有土产以及制造之物与不违禁之货均许售卖;两国人民在对方国内有犯法之事,由本国领事官按本国法律审办;两国人民准领护照到双方内地游历通商,但不准坐肆买卖;兵器、弹药由两国官员自行采办,两国人民不得贩运经售;朝鲜红参严禁出口,中国人民不得潜买及出口;两国船只遇风或缺粮,允进口避风购粮,修理船只;两国官员商民可在彼此口岸居住,均可雇工;两国陆路交界处互市,此约立后应重订陆路通商章程;边民已越垦者听其安业,以后如有越界者,均应禁止;两国师船无论是否通商口岸彼此均许驶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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