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墨通商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120页(362字)

1899年中国与墨西哥和平友好通商与航海条约。1899年12月14日由中国驻美公使伍廷芳与墨西哥驻美公使阿斯芘罗斯签订于华盛顿。共20款。主要规定:(1)两国人民可任便前往侨居,其生命、家属、财产均获保护,并享有最惠国人民待遇。(2)两国互派使臣于对方京都,并享有与他国同等的最惠国待遇。(3)两国于彼此通商口岸可设立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并代理领事等官。(4)两国允准,嗣后彼此人民出洋,无论单身或携眷属,皆须出于情甘自愿;不准或在中国各口,或在他处,妄用勉强之法,或施诡谲之计,诱令中国人民不出情愿而往。如有两国人民及船只违背此约,则两国必从严究办,均照本国律例从重拟定罪名。(5)此国人民订立合同,在彼国承工,不论田寮、机器厂、行店、住宅等处,均应按照两国妥定章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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