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墨友好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119页(291字)

中华民国与墨西哥合众国友好条约。1944年8月1日由中国驻墨西哥公使程天固与墨西哥外交部长巴迪雅签订于墨西哥城。共10条。主要规定:两缔约国人民可在与任何第三国人民同样条件之下,依照所在国现行移民法律、章程及其他规则,自由出入彼此领土;两缔约国人民及财产在彼此领土内,受所在国法律、章程之支配、管辖与保护;两缔约国人民可于任何他国人民享有相同权利的地方,享有游历、居住、做工及经营工商业的权利,以及设立学校教育其子女之自由,暨集全、结社、出版、祀典、信仰、埋葬及营墓之自由。同时,此缔约国之法律、章程不得有岐视彼缔约国人民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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