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傀儡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131页(280字)

菲律宾防止外侨特别是华侨利用菲律宾人作为傀儡,从事经营菲化范围业务的法案。1936年制定,1939年和1947年加以修改增订,成为共和国第一三四号法令,于1947年6月14日批准执行。主要规定:在菲律宾人拥有的菲化行业中,禁止外侨担任“可以干预其管理、经营或控制,不管是作为雇员或工人,有薪酬或无薪酬的职务”。1954年菲律宾政府通过*零售商业菲化法案时,又规定在司法部内设立反傀儡委员会,专责严格执行反傀儡法,俾能与零售商业菲化法案相辅施行。该委员会规定违法者处以5年至10年徒刑,并罚款不少于5000比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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