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巴共和国移民法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155页(226字)

古巴限制华人移民入境法令。1951年7月2日颁布实施。共22条。主要规定外国人移居古巴,须缴纳古巴货币500元保证金。但古巴政府劳工部认为可能成为公众负担的外国人,可拒绝其入境。除在古巴出生或已归化为古巴公民,或为与父母、子女或古巴籍配偶团聚者以外,禁止华人移民进入古巴。华人游客或商人入境须经古巴政府劳工部批准,作为例外。已发给华人之再入境证,在发给2年内仍属有效。凡与本法令抵触之一切法律均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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