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巴关于中国移民的第五七〇号法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156页(358字)

古巴限制中国移民入境的法令。1926年4月27日由古巴总统吉拉尔多·查多(Gerardo Machado,1924—1933年在职)颁布。其中规定:(1)只有下列华人获准进入古巴国境:外交官、领事官及其秘书或仆役;因公事出差来古者;经移民局核准复来古巴经商的华商,或因商务而以商人身份来古游历的华商,且缴纳1000元保证金者;经古巴领事签证准许之优伶;1899年4月14日以前来古而且现仍居住古巴的华商、华工;其余华人均在禁止入境之列。(2)华商自离境至重返古巴,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3)1902年5月15日以前来古的华工,如欲回古,亦照此办法。(4)另设中国移民签证登记处,负责中国移民签证等事务。(5)古巴移民局发给中国移民的居留证有效期为两年,过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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