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巴运进华工管理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156页(434字)

19世纪古巴管理和奴役华工条例。全称为《占巴岛移民的引进和管理条例》。共65条款。1854年3月22日由西班牙女王伊莎贝尔二世(Isabel Ⅱ,1833—1868年在位)下诏颁布。主要规定:(1)西班牙驻古巴总督或副总督的职责是监督种植园主按照契约的规定公正地对待华工;地方官在中级法院为华工辩护,检查官在高级法院为华工辩护。(2)华工可用钱在教会规定的休息日购买自己的自由时间,但未经许可不准擅自离种植园的界域;生病时须有医生证明才能不上工;如果是工伤,医疗和休养期间工资照发。(3)监工不准鞭打华工;监工只可将华工监禁10天并扣除工资。(4)倘若华工违抗命令、拒绝干活、逃跑、酗酒、违犯园规或厂规,园主或其代理人可直接惩罚;若华工违抗命令、拒绝工作的同时使用武力,则园主亦可使用武力镇压。(5)华工有上诉权。从某些条款上看,西班牙殖民者力图给人以人道的假象,但实际上他们对华工视同奴隶、牲畜,百般虐待,残酷至极。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