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174页(501字)

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9月7日第7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1991年1月1日起施行。共22条。对于归侨、侨眷的界定、权利和义务以及“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侨务工作方针,作了明确的或原则的法律规定。主要规定:(1)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侨眷包括:华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归侨侨眷有权依法组织社会团体,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3)对归侨侨眷兴办公益事业、工商企业及进行其他方式的生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保护其合法权益。(4)对于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升学就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或出境定居、归侨侨眷申请自费出国学习、以及归侨侨眷接受境外亲友自愿捐赠的物资用于公益事业所享受的优惠待遇等事项,给予照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5)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在国内的私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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