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侨居留印支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188页(581字)

法国驻印度支那高级专员公署关于外国人在印度支那入境准许及居留的条例。1948年9月28日公布。内容为:(1)凡持有护照入境者,纳签护照证费用,如无护照证入境者,则加收登陆税,其税额与签护照税同。无论男女,凡满15岁以上者,均须缴纳。但享受特惠待遇的外国人及其他亚洲人得减税25%。(2)凡外侨须携有两年期居住的身份证,发给此证及到期更换新证时,每次应纳200元,如有遗失,申请补发时应纳100元。(3)身份证相当于居留税,于元月1日或于入境时发给年满18岁以上的男女外国侨民。15岁以下者不发,只将其附注于其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或临时居留证内。(4)中华理事会理事长及副理事长、亚洲外国人各帮帮长、副帮长,在越南居留15年的60岁老人,曾在法军内以战士资格服务的移民及有痼疾确属无力自给者,一律免费发给两年期身份证。(5)凡系享有特惠的外国人及其他亚洲人侨民赴越后,须于48小时内呈请发给身份证,逾期罚款4倍。凡登陆后30小时内不将其临时通行证换取身份证者亦罚款4倍。(6)外侨如有漏报或伪报出生或死亡,一经查出,照应纳税额4倍处罚,另照刑律追究之。(7)外侨如迁往他处,未遵照规定履行其手续者,一经查出,照两年的身份证税额加倍罚款。初时过境后欲居留,而未在一个月内呈报办理手续者,一经查出,照应纳税额罚款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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