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侨居留紧急法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188页(287字)

印度尼西亚管制外侨居留权的法令。由总统苏加诺及司法部长佐第·昆多古苏摩(Djody Gondokusumo)于1955年6月9日签署颁布,刊载于印尼政府《国家公报》1955年第32号。共有条文9条。规定:长期居住在印度尼西亚的外侨成为印尼居民;外侨长期居留印尼如入境准字(即登坡字)满期后,须再获得居留证;居住年满15年者,可获永久居留证;永久居留在印尼的外侨,必须持有司法部长签发的居民证;未获得永久居留证者,期满后应离开或勒令离开印尼。每位领取居民证的外侨,须缴付500盾,其妻室或子女每人缴300盾。违反者作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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